【發稿時間 :2022-07-11閱讀次數:】
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5月23日
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各方主體合法權益,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聯動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管理是本行政區域內行政監督部門和綜合監管部門對納入《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項目交易活動聯合進行平臺建設、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投訴舉報處理、執法檢查、案件查處、聯合懲戒等各項工作。
第三條 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合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建立聯席會議、聯通信息、聯辦案件、聯動執法、聯動檢查和聯合獎懲等機制。市公管委辦公室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具體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合監督管理的落實和統籌協調工作。
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資規、經信、生態環境、財政、國資、市場監管、商務、城管、科技、衛健、醫保、司法、稅務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綜合監管部門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資源共享、齊抓共管。
第五條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互聯互通和共享機制,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暢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查詢和調用渠道,簡化查詢和調用手續。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實行分類移送處理機制。在公共資源受理投訴舉報、執法檢查、案件查處中發現下列問題時,移送相關成員單位依法依規處理,重大事項須報告市公管委。
(一)發現項目場外交易、規避招標、公告公示信息未依法發布等問題,移送市公管局依法處理。
(二)發現投標人違法分包轉包、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圍標、串標、未依法編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評標專家不依法履職、違規簽訂合同等問題,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被投訴需要回避(所屬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被投訴的不屬于行政監督部門回避范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由市公管局依法處理。
(三)發現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不全等問題,移送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依法處理。
(四)巡察、審計監督發現的涉及招投標領域的問題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市公管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立案查處。
(五)發現違規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等重大問題,移送相關成員單位依法查處。
(六)依法需要減損市場主體權益或其他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七)發現有關單位及人員涉嫌違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關單位或紀委監委依法查處。
(八)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向檢察機關報告。
(九)發現的其他問題根據情況移送相關成員單位依法查處。
第七條 對移送案件接受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時限依法處理,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移送案件部門。
第八條 涉及以下情形,市公管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適時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公共資源交易聯合執法檢查。
(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或相關單位工作需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常規聯合執法檢查。
(二)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重點項目聯合執法檢查。
(三)根據專項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
(四)按照巡視、審計等工作要求,對發現的公共資源交易問題需要多部門配合的進行集中整改。
第九條 聯合監督檢查方式包括主體座談、現場查看、查閱資料等,重點開展下列監督檢查:
(一)對政府投資項目場外交易、規避招標、合同簽訂等情況的檢查。
(二)對項目管理班子是否與中標承諾一致,人員變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檢查。
(三)對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圍標、串標等行為的檢查。
(四)對是否存在違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檢查。
(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公管委各成員單位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作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應及時向市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報送,同步在行業信用網站、“信用荊州”網站公示,并推送至“信用湖北”、“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對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當事人失信行為依法進行認定或懲戒,生效的認定結果或懲戒決定及時抄送市信用辦、市公管局,作為失信行為信息采集的依據。
懲戒決定應包括失信事實、失信行為當事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失信行為認定結果及失信行為懲戒決定。
第十二條 市公管委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國家部委簽署的聯合獎懲備忘錄約定內容,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相關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聯合監督管理中應依法行政、嚴格履行職責,若存在監管不到位、有問題隱瞞不報、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由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依紀依規處理;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本頁面